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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函[20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8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2001-10-17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附 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问题——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 <张伟>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刘天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刘忠月> 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与善意接受虚开票规则的协调 <赵国庆>

    相关法规——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浙地税二[200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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